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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05

中共东平县委东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东平投资合作,带动和促进全县经济的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泰政发[200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县外就是外的原则,东平县以外来东平境内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实业的,均属于外商。东平县在外工作人员和外出经营一年以上又回东平的投资经营者视同县外客商。对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不分所有制形式,凡形成县级财力的,均享受本优惠政策。引荐项目、资金的,在形成县级财力的范围内,对引荐者不分县内县外,均享受本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三条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企业,由县政府以土地收益给予扶持。(一)国内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下的新建企业,按政府土地收益的80%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给予全额扶持。(二)政府以土地资产参股入股的,5年内不参与分红。(三)外商利用和改造本县现有企业、土地属国有的,其租用场地从合同规定的用地之日起,免收场地租金5年;使用国有土地兴办其他企业的,按当地同等条件场地使用费优惠60%。(四)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五)县外客商投资成片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养殖业,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土地收益全额给予扶持。(六)凡利用县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评估确认出让金总额的40%缴纳。(七)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八)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享受政府土地收益扶持的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期未满进行转让、出租的,应当补缴剩余年限的政府收益。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所获得的资金必须用于本区域内的项目投资;在抵押权实现时,政府优惠部分的土地收益上缴财政。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在税收方面给予扶持。(一)凡来我县新创办“三资”和“三来一补”工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连补3年;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补助,连补3年。(二)新办工业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5年按实现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下同)全额给予补助;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现所得税额的全额给予补助,连补3年。(三)新办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购买纳税标志费用除外)、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贴本贴花除外)按实际税额给予补助。(四)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对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自盈利之日起,按实现所得税的全额外给予补助,连补5年。(六)新办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非生产性项目,自盈利之日起,前3年按实现所得税的全额给予补助,后3年按50%给予补助。(七)凡县外客商来我县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自营出口创汇额占全部销售额60%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按实现所得税的全额补助,连补5年。(八)凡县外客商来我县成片开发国有荒地、荒山、荒滩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认定的投资回收期内,免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九)凡向我县转让省级以上先进技术的,实现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补助,连补5年。

第五条对国内外客商投资的新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实行收费优惠。由县政府根据项目和投资的具体情况,减免建设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直至政府收益“零费率”;对于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一)凡来我县投资50万元以上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需办理各类证照、招收职工的,只收取工本费。(二)对新设立的投资5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前3年免收所有行政性收费,从第4年起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三)凡来我县创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免征4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免征6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优先解决水、电、气供应和通讯设施。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第六条对外商实施产权交易实行优惠。(一)对外商兼并、收购我县企业的,免收土地过户手续费、房屋产权过户费,契税先征后返。(二)因产权交易而发生的资产评估费、律师费、交易中介费等由产权出让方承担。

第七条凡县外的专家、教授、各类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或具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自愿应聘来东平专职或兼职从事开发建设的,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带进新项目、新产品设计、新技术并形成生产能力、产生效益者,经有关部门认定,年实现税后利润30万元以下的,3年内均按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个人奖金;年税后利润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3年内均按年税后利润的15%提取个人奖金。(二)对为东平引进人才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经有关部门确认,引进人才为企业年创税后利润1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创税后利润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凡牵线搭桥从国内外引进新项目、新产品和先进技术、工艺的,被采用并形成效益后,均给予奖励。从国内引荐新项目、新产品和先进技术、工艺获得成功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确认,按年实现税后利润的8%提取,由受益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带资金的另享受引资优惠政策。

第九条凡为东平引进资金的县外社会各界人士或团体,均享受本优惠政策。(一)引进国内资金与银行利息相同的,每使用一年,按到帐金额的1%提取奖金;低于银行利息的,其差额由使用单位提取后作为奖金发放给引资人,再按到帐金额的1%提取奖金;无偿的按引资到帐额一次性奖励10%。(二)引进国外资金的按人民币汇率折算后享受上一条待遇。(三)县内人员利用国内外关系引进资金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也享受本条第一款政策。(四)以上引进资金,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奖金均由各用资单位支付(属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由合作的县内企业方支付,奖金可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属独资经营项目,由同级财政支付)。

第十条为外商提供周到便利的服务。(一)特事特办,限期办理,优质服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办证、登记、年审、年检等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条龙服务。在受理之后一周内办完县内一切手续,并为其积极协调办理县外所需手续。(二)外商购房与县内居民一视同仁,同等条件的外商优先。(三)外商来东平投资兴业的,可随时办理地方城镇户口,及时安排其子女就近上学入托,愿到县属重点中小学就读的,直接安排插班,免收借读费;其子女就业在当地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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